河南城管抽梯工人坠亡是无知还是冷血?

2024-05-18 22:14

1. 河南城管抽梯工人坠亡是无知还是冷血?

在人们耳熟能详的古代兵书《三十六计》之中,有一计唤作“上屋抽梯”,意思是先让敌人陷入绝境,再断绝其求援的生路,原本是一招凶狠的歼敌之计。
然而最近,河南省郑州市的城管执法人员,却把这招用于歼敌的“上屋抽梯”之计,用在了一名普通的安装工人身上,真的抽走了在屋顶作业的工人用以安全上下的梯子,最终导致了这名工人的死亡。

悲剧发生后,当地警方和各路媒体很快还原了事件的始末。1月23日,遇难工人在一家企业的楼顶安装户外广告,还没安完,城管人员就赶到现场以“非法安装”为由制止了施工。
城管人员管理非法安装,倒也合理合法,但要命的是,涉事城管不仅制止了施工,居然还在安装工人下楼之前,扣走了搭在楼上的梯子。失去了下楼的梯子,安装工人就被困在了楼顶上,一名走投无路的工人决定通过安全绳滑降到地面上,但在滑降过程中失手坠落,不治身亡。
1月28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了对涉事人员的最新处理结果,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被停职,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而委托工人安装广告的文印店主,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直接对工人“抽梯”的涉事城管被停职调查,而作为乙方委托工人进行施工的文印店主却被刑事拘留。这样的处理结果,激起了舆论的强烈不满,也让这起事件成为关注的焦点。

网友认为,于情于理于法,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都是造成悲剧的最大责任人。如果当时城管队员没有抽走梯子,遇难工人就不可能在走投无路的之下,选择徒手滑降这样一种风险极高的方式。
遇难工人在滑降中失手坠落,固然有自己鲁莽大意的原因,文印店老板没有做好更周全的安全保护措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论如何,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是涉事城管队员将梯子抽走。
我无法想象,那位“抽梯子”的城管队员当时究竟抱着怎样的心态,才会做出这种荒谬的决定。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应该知道,在楼顶有人的情况下抽走梯子究竟意味着什么。作出决定的城管队员要么是极端的无知,连抽走梯子的后果都不知道,要么就是极端的冷血,毫不在乎楼顶工人的安危死活。而这两种情况,都不该出现在作为执法者的城管队员身上。

事实上,涉事城管队员的所作所为,不仅不合情理,也涉嫌违法犯罪。当时,城管队员以“扣押涉案设施”为名扣走梯子,明显过度扩大了对“涉案设施”的解释,并且直接将施工人员暴露在了高度危险的环境当中,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扣押涉案设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执法者直接在现场将还在使用的梯子拿走,恐怕与法定程序相去甚远。而最终致人死亡的结果,恐怕也不仅仅是违纪。
面对公众对“刑拘文印店老板”的质疑,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文印店老板没有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在事故的发生中要负管理责任,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抽梯”的城管,是否也涉嫌违法?对此,当地在调查之后,应该尽快给公众以交待。不然,舆论难免认为,当地对涉嫌玩忽职守的城管队员“网开一面”。
一场原本完全没必要发生的悲剧,就这样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这样的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要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就必须厘清这起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严加惩处,以儆效尤。中国民间有句谚语,叫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面对执法者涉嫌违法的情况,只有以更认真的态度做出严肃处理,才能真正让公众信任、放心。

河南城管抽梯工人坠亡是无知还是冷血?

2. 郑州“抽梯”坠亡涉事城管面临什么处罚?

近日,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企业违规安装户外广告,遂责令拆除。但工人还在楼顶时,执法人员竟将梯子扣走,导致一名工人下楼时不慎坠亡。从郑州航空港区了解到,涉事城管执法人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近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一文印店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楼顶安装广告。经查,该楼顶广告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要求将广告牌拆除,并在工人还在楼顶的情况下,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在从三楼顶部使用安全绳下楼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30日,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获悉,经多部门初步调查后,免去了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将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也将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严格处理这一事件,并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严格执法也要顾及群众的生命安全。

3. 郑州“抽梯”坠亡案涉事城管队员目前如何处理?

从郑州航空港区了解到,涉嫌玩忽职守的城管执法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先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也将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1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刑拘文印店刘某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的葛律师说,组织施工的文印店老板刘某,已经对广告安装施工的地点进行了解,知道是高空作业,应当采用安全防护设备,但他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时,刘某也缺少安全提醒。工人下楼时,刘某在现场看到工人用绳索下降、冒险作业,且可能危及到生命时,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且没有有效阻止。根据这些情况看,刘某已经符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

葛律师认为,搬走梯子的执法队员,虽然按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但他们应该能预见到楼上施工人员无法下楼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应以涉嫌玩忽职守而采取强制措施。但撤梯与死亡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如果刘某能及时阻止,如果死者能认识到危险性,有很多办法可以安全下楼。但任何如果都已不能改变结果。
1月28日晚,郑州航空港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并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郑州“抽梯”坠亡案涉事城管队员目前如何处理?

4. 郑州一工人因违规安装广告牌被城管“抽梯”后坠亡。这件事,你怎么看?

据新京报报道,1月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客运站北50米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后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由于没了梯子,两名施工人员被困在楼顶,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免职、停职,涉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已被刑拘。
自古人命关天。有人因事故意外死亡,就必须有人对此负责。但问题是,究竟谁该为安装工人之死负责?在经济层面,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作为雇主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执法机关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问题可能会复杂很多。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制止违法是其法定职责,但任何执法行为都不能危及涉嫌违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原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执法人员选择将梯子抽走暂扣,不仅无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而且客观上将施工人员置于孤立、危险的境地,显属不当。从程序上讲,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处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此外,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样存在疑点。可以说,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是后续悲剧之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渎职类犯罪,向来奉行多因一果的认定模式,因此涉案执法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死者欧某是文印广告店工人,其违法安装广告牌应当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欧某死亡是因为沿绳索下滑时不慎坠落,且前提是城管收走了用来下楼的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那么,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是否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称高8米有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国家安监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高处作业”列入了特种作业目录。本案中,欧某显然属于高处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质?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这些答案当中有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当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决定用绳索下来且自身存在过失,刘某不在现场不知情或者无法阻拦,可能要另当别论。
截至目前,案情的关键细节外界尚不清楚,当地警方是以何种理由、何种罪名对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未正式公布。真相厘清之前,不妨先保持关注,先拭目以待。当然,不论涉案各方最终会被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都不要忘了,追责只是手段,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才是最终目的。

5. 抽梯致工人坠亡的郑州城管人员被移交纪检机关了吗?

1月28日,郑州航空港区涉嫌玩忽职守的城管执法人员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先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 ,严肃处理。
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也将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1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刑拘文印店刘某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的葛律师说,组织施工的文印店老板刘某,已经对广告安装施工的地点进行了解,知道是高空作业,应当采用安全防护设备,但他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时,刘某也缺少安全提醒。工人下楼时,刘某在现场看到工人用绳索下降、冒险作业,且可能危及到生命时,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且没有有效阻止。根据这些情况看,刘某已经符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
葛律师认为,搬走梯子的执法队员,虽然按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但他们应该能预见到楼上施工人员无法下楼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应以涉嫌玩忽职守而采取强制措施。但撤梯与死亡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如果刘某能及时阻止,如果死者能认识到危险性,有很多办法可以安全下楼。但任何如果都已不能改变结果。
1月28日晚,郑州航空港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并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抽梯致工人坠亡的郑州城管人员被移交纪检机关了吗?

6. 如何评价“城管抽梯后工人坠亡”?

近日“城管抽梯后工人坠亡”:执法当慎,显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先让人下来,然后再批评、教育或者惩罚也不迟,完全没必要先将梯子抽走。

近日,一则“郑州城管把梯子抽走,造成一广告牌安装工坠亡”视频引发关注。1月26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经调查,当日广告牌安装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后一名施工人员从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处理决定,免去带队执法的中队长职务、对涉事执法队员停职、并进行通报批评。当晚,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
人在三楼还没下来,城管就将梯子抽走了,这样的执法,显然缺乏温度。笔者认为,“抽梯后施工者死亡”或许不单是个执法违规的问题,已不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范围,或已涉嫌违法。具体应当如何处置,应当根据城管人员不当执法时的情形来判断。

如果城管人员抽走梯子时,施工人员还处于楼顶上,由于危险度并不高,执法人员的心态也能大概推测,就是制止和警告违法施工。
就目前看,这种执法行为明显有所不当:客观而言,涉事执法人员并没有致对方死伤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想到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就算执法过程失当和涉事工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可能的后果预估不足进而产生执法偏误,也难逃某些责任。
众所周知,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要有必要的温度与风险意识。城管如何执法,在法律法规中,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规定,并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置违法者的生命于不顾。换句话说,当地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先让人下来,然后再批评、教育或惩罚也不迟,完全没必要先将梯子抽走。

如今,有关执法人员已被控制,该担何责仍需调查,但其警示意义就摆在那。毋庸置疑,抽梯后施工者坠亡案,的确是个案,但这起个案也反映了个别执法人员对执法分寸拿捏得不到位。
所以,这一案件既是给相关城管部门的一种警示,应该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位,也为众多执法者敲响警钟,要拿捏好执法分寸,别让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7. “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为何刑拘老板?

据报道,1月23日,郑州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没了梯子,施工人员欧某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却不慎坠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免职、停职,涉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已被刑拘。

尚未严厉追责城管,却先将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刑拘,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
死者欧某安装广告牌,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的。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一般人眼里,欧某死亡前提是城管收走了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来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那么,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是否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碍于案情细节不清,这个问题恐怕会很复杂。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称高8米有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欧某显然属于高处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质?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然,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决定用绳索下来,刘某不在现场不知情或者无法阻拦,另当别论。
截至目前,案情的关键细节外界尚不清楚,当地警方是以何种理由、何种罪名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妨尽快公布,以消除公众疑虑。

“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为何刑拘老板?

8. 如何看待郑州抽梯事件

五句话捋顺事件:为什么文印店老板被抓?却不是城管人员事情现在沸沸扬扬,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被抓的是文印店的老板,而不是城管执法人员?在展开之前,先引用新京报报道的话:欧燕也向记者证实,丈夫被警方刑拘。得知丈夫被刑拘,欧燕表示非常不解,“就算安装的楼顶广告未办理许可证,也是甲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第一,文印店的确存在违法作业的情况。不难看出,当事人的妻子也受困于此,但另外一方面,该文印店确实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不论是委托第三人办理,还是自己办理,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实施安装行为已经违法,这是城管执法的前提,也是事件发生的前提。在这样的前提下,有了城管搬走梯子的后续执法,再往后就是安装工人坠亡,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在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无法评判,但就安装工人与文印店的关系来做一说明。第二,文印店应当对坠亡人员及家属负责。据资料显示,坠亡人员是文印店的打工人员,对于其家属而言,要追究责任,首先要找的就是用人单位,无论是基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安装和作业条件,在违法安装的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及家属予以赔偿。第三,城管系统的处理与公安部门追责无关。目前涉事的城管工作人员已经被免职,并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人员任免是城管内部程序,当前事态不定,城管局应当是迫于舆论压力将工作人员免职,不是因为公安部门追责所致,应当加以区分。第四,公安部门目前认定责任在文印店负责人。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违法安装的事实存在,作为涉事文印店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而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目前来看责任仍然在文印店。第五,文印店老板娘的正确处理办法。现在很多执法活动,最终背锅的都是一线的执法工作人员,哪怕程序合法、内容也合法,迫于舆论压力都要背一些锅。目前无法看到执法是否合法,而作为文印店,哪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进展,也要尽快启动行政法律程序(如复议、诉讼),从而获取执法信息。最后,文印店违法安装在前,城管执法抽梯在中,工人下楼坠亡在后。所以整个事件另一个关键是:城管是否知道梯子是唯一的下楼通道,是否与坠亡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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